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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南、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南,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11年7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2020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南、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至28日,被告人陈某南、陈某某伙同陈某彬、陈某鹏(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榕村子衡公厅内,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供人下注参赌的形式开设赌场,每盘板面赌资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该赌场还雇用陈某盛、邢某栋(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外围负责放哨。

2020年1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陈某南、陈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榕村子衡公厅内,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供人下注参赌的形式开设赌场,每盘赌注最低为人民币10元,每盘板面赌资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该赌场还雇用陈某盛、邢某栋在赌场外围负责放哨。2020年1月31日15时许,该赌摊在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南、陈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芳、倪某莲、王某平、倪某杰、曾某广(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物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南、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南、陈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具“鱼虾蟹”以摇骰子供人下注的形式开设赌场,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少兵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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