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县S307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马店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陈某某讯问笔录;3.检查笔录: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20】毒鉴字第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