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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符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傅春艳,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8********,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定安定城**会馆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组,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小区**幢**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雄彬,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3********,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定安定城**会馆经营者,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元杨,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79********,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定安定城**会馆股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小区**幢**单位**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81********,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定安定城**会馆领班,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春艳、陈元杨、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莫雄彬涉嫌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为便于案件处理,将上述两案进行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2月27日退查,2020年3月25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被告人傅春艳、莫雄彬、陈元杨以傅春艳占股四成、陈元杨、莫雄彬各占股三成共同出资在定城镇**大道**号开设定安定城**会馆,并以被告人莫雄彬的名字注册工商登记为该会馆的经营者。2018年4月份左右,傅春艳招聘被告人符某某到**会馆当领班,与陈元杨一起负责安排卖淫女卖淫、收银、记账及发放工资等管理工作。该会馆卖淫项目的价格主要有150元一次性服务、300元全套服务两种收费标准,会馆规定与卖淫女按照1:2分成,如卖淫所得150元,会馆分得50元、卖淫女分得100元,如是300元会馆分得100元,卖淫女分得200元。卖淫所得主要通过扫描被告人傅春艳的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支付结算,傅春艳再按天结算给卖淫女。会馆为卖淫女编排工号、提供食宿、规定上下班时间等管理制度,为方便工作及管理,被告人傅春艳还创建微信工作群,要求卖淫女接客服务时在群里报服务项目价格等。被告人傅春艳、莫雄彬、陈元杨、符某某组织卖淫期间,累计有邢某某、田某某等10余名卖淫女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42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定城镇**会馆现场抓获被告人陈元杨。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傅春艳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莫雄彬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现金670元;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据、从业人员登记表、值班制度、考勤表、笔记本、营业执照、收款单、体检报告、微信及支付宝流水记录等;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提取报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郑某某、田某某、安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春艳、莫雄彬、陈元杨、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傅春艳、陈元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春艳、莫雄彬、陈元杨、符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检察官助理:李  燕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雄彬、陈元杨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傅春艳取保候审于定安县定城镇,联系方式:1333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随案移送手机3部,1部手机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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