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连江口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释放,2020年07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13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粤RCF***号小型轿车,行驶到英德市连樟村委会村口路段时,与道路施工的压路机发生碰撞,造成粤RCF***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陆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57. 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0年7月7日22时30分许,陆某某驾驶粤X62***号小型轿车,沿G240国道英德往清远方向逆向行驶到G240国道2399KM600M大站镇水口莫村路段时,与道路施工停在施工路段的挖掘机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22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 唐嘉妮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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