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阿***,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和某某**乡***村**号。于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和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号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2***,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和某某**乡**村**号(。于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和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号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阿2***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阿***通过电话告诉被告人阿2***说想把自己收藏的90克大麻卖掉。 被告人阿2***告诉其朋友布***说:“我朋友有大麻,你要不要买。”布***同意购买。被告人阿***、阿2***、布***在***乡***村路边的田地里见面,被告人阿***和阿2***把90克大麻给布***,布***支付大麻费用2000元,并给被告人阿***和阿2***各50元利润。被告人阿***和阿2***把上述卖大麻的钱用于消费。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阿2***跟被告人阿***打电话说:“你有没有大麻要卖?”被告人阿***说:“有”。被告人阿2***告诉阿***说“联系上了买家甲某某,到***乡***村一小队和二小队之间的路上见面。”被告人阿2***和阿***到**乡***村一小队和二小队之间的路上后,被告人阿***把携带的105.3克大麻卖给被告人阿2***联系的买家甲某某,甲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阿***当场被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破案证明,嫌疑人被抓过程,鉴定结果,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和地图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阿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阿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曼古丽·萨迪尔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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