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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王某盗伐林木案)_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1********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行政**自然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白某某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乡**行政村****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迭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阿某某为了修建自家大门,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他到迭部为其砍树。10月25日,王某某来到迭部阿某某家中,二人商量好,王某某每砍一根料,阿某某付其50元工钱。10月26日,王某某携带阿某某家中的斧子,在迭部生态建设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33林班17小班盗伐林木,王某某用十二天的时间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37棵,截成2米至3米长的42根原木,王某某将其中的25根原木拉到山下,阿某某用自家的拖拉机分三次拉回家中,阿某某将11根原木拉到迭部县鑫龙达木材加工厂,加工成了6件方木和17片板子。11月9日,王某某再次盗伐时被护林员抓获,扭送到迭部分局刑侦大队。经鉴定:阿某某、王某某盗伐的37棵油松立木蓄积22.84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子1把、钉钮2个、绳子1根、现金150.00元;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海某、班某、尕某、邓某、康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立木材积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王某某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33林班17小班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37棵,立木蓄积22.8462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东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在甘肃省迭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甘肃省舟曲县**乡**行政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1页。

       4.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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