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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阳某甲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阳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会*组,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阳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底至案发,被告人阳某甲伙同吴某某(已判决)多次组织张某某、阳某乙、田某某等十余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鲁东村462号一出租房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先后雇佣韩某某(已判决)及“**”(另案处理)以“庄家下庄抽50-100元,赢钱抽10-20元”的形式抽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阳某甲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3月4日16时,被告人阳某甲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区政府旁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阳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吴某某、韩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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