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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闫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闫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平市**中心**,户籍**山西省高平市**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闫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王某某,二人成为朋友。 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闫某甲为筹集赌资,编造其母亲生病住院需用钱、还信用卡需用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款项共计79500元。被告人闫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还信用卡等。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闫某甲的父亲闫某乙将闫某甲诈骗所得79500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对闫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7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亲属主动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住原籍,电话:188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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