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四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闫某四为了防止野猪糟蹋玉米,在山西省浮山县寨圪塔乡观音庙村西凹承包的玉米地周围安装了电子捕猎器架设了电网。当晚猎捕野兔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四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四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赵忠庆
附:
1.被告人闫某四住山西省浮山县寨圪塔乡院头村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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