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无前科。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雇佣死者石某某和等人(均无相关施工、上岗作业资质),于2019年10月3日去到揭西县**镇**工业区开展光缆铺设工作,当天16时许,石某某和与工友在湖西工业区路边的一处电线杆旁的梯子上作业(石某某和在梯子中段),后石某某和不慎从梯子上摔下,致使石某某和头部受伤不治身亡。经鉴定,死者石某某和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等原因死亡。
2019年12月31日,钟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棉湖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钟某甲及保险公司等已赔偿石某某和家属共计90万元,钟某甲得到石某某和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证明、仲裁调解书、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通信工程承包协议、安全责任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支付业务回单,遗体火化证,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严丽华、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张某丙、张某丁、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钟某甲、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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