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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某某人,住广东省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K粉”,叫卢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回家拿一把菜刀藏于衣内,随后叫卢某某载其前往**镇**路**路段。被告人钟某某独自上前与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在遭到黄某某拒绝其以赊欠毒资的方式购买毒品后,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直接砍伤黄某某左手手肘部位,迫胁并抢走黄某某两包价值800元的毒品“K粉”,便叫卢某某载其逃离现场。经广东省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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