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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8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深圳**电梯公司业务员,住海丰县**镇**楼**栋**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承接了海丰县**镇**村一栋的基建楼房(房主刘某某)的电梯业务,并联系了杨某某(陆丰市**电梯公司员工)安装电梯,杨某某安排了工人陶某甲和陶某乙为该楼房安装电梯。2019年1月12日,陶某甲在为上述楼房安装电梯时因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施工要求的竹架作为操作平台且未按规范进行搭设,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致坠楼身亡。海丰县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钟某某对施工工人高处作业未落实专人监护,对工人冒险作业未进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同日,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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