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梅州市梅江区**二路**楼201房。2012年11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网友介绍认识了受害人马某某,双方并添加了微信,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过程中,马某某提出让钟某某帮忙在网上办理贷款并谈好事成后给钟某某获得贷款额度百分之十的好处费。当晚被告人钟某某便在网络平台帮马某某申请,因马某某信用问题导致在网上办理贷款时无法通过审核,被告人钟某某又提出可以到银行帮忙办理贷款,向马某某谎称到银行办理贷款需要收取保证金,骗取马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骗得的钱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苑芬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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