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乡**村***组***号附*号,住梅州市梅县区**村**园**号出租屋***房。2005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13日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4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骑乘共享单车来到梅江区江北**号一车棚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MF****的银灰色女装125C豪爵牌悦星摩托车(折值人民币3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车辆客户档案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 胡小芬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