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桂AT1****号小型轿车从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收费站进入广东西线高速公路前往珠海市,进入珠海后沿香洲区南湾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山村路段时,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睡觉。当日6时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钟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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