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组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8日04时04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寥廓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地质一大队路段时,其所驾车前部与遒路中心的金属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及金属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 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0923号鉴定检验意见书;5.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8183749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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