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乡**村****号,无固定住所。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住原籍。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号,住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废旧回收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楼***号,住梅州市梅江区**大道**废旧回收店。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2020年10月16日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来到梅江区**街道办事处********工地,在工棚内偷了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70mm2的电线约13米,剥得铜线约62斤。次日凌晨,钟某某、黎某某骑自行车将剥得的铜线载至**大道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刘某甲以18元/斤共计人民币1108元的价格收购,钟某某、黎某某每人分得554元。
2、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来到梅江区**街道办事处********工地,在工棚内偷了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70mm2的电线约28米,剥得铜线约137斤。早上,钟某某、黎某某骑自行车、王某某骑摩托车将剥得的铜线载至**大道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刘某甲以18元/斤共计人民币2460元的价格收购,黎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得830元,钟某某分得800元。
3、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来到梅江区**街道办事处********工地,在工棚内偷了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70mm2的电线约26米,剥得铜线约127斤。早上,钟某某、黎某某骑自行车、王某某骑摩托车将剥得的铜线载至**大道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刘某甲以18元/斤共计人民币2280元的价格收购,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得760元。
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参与盗窃3次,盗得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70mm2的电线约67米,价值约8542.5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得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70mm2的电线约54米,价值约6885元;被告人刘某甲收购赃物3次,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70mm2的电线约67米,价值约8542.5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三角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梅江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电缆失窃事宜的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何某乙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侦查实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 胡小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羁押于梅江看守所;
2.被告人黎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有关涉案财物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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