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1日07时许,金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沿途行驶至蒙城县庄**道**路路段处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带至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11月1日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金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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