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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街道**村委会****,现暂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面包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与建宁西路交叉路口,在左转弯行驶过程中,其所驾车左前部与寥廓北路车行道中央隔相撞后,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又与沿寥廓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所驾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撞后侧翻,造成两车不间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送检金某某血祥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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