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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随身携带一包毒品并驾驶车牌号为贵G****8的白色**牌小汽车前往安顺市**站**桥附近。当日20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站**桥附近“**”超市门口开展工作,当场在郭某甲正在驾驶的白色**牌小汽车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鉴定,郭某甲携带的一包毒品内包含毒品海洛因3.45克,毒品冰毒10.41克,毒品麻古0.18克,郭某甲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现场封装笔录、拆封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明、发还清单、禁毒支队收据、尿液检测结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郭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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