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浑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住交口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居民侯某将自己的陕汽德龙F-300后八轮自卸车售卖信息发布至朋友圈、微信****,被告人郭某某看到卖车信息后,于同年9月3日将此自卸车的信息通过自己的微信转发给被害****。2019年9月5日,被害人某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谈好买车的价格后,通过微信向郭计勇转帐5****。被告人郭某某收到该款后又转到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并骗某某某说已将该款转给了车主,后该款被郭某某挥霍。2019年9月8日,被害人某某某联系到车主侯志刚以15.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被害人某某某从车主侯某处得知郭某某从未联系过车主,得知被骗,要求被告人郭某某返还该款,被告人郭某某拒不归还。2019年9月11日,某某某报案。12月7日,郭某某被抓。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还某某某5000元,某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两部(一部OPPO,一部苹果6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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