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1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5日21时许,在林州市林石线与林虑大道交叉路口,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的申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3mg/100ml;申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郭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国军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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