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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院。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45分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C****P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安街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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