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1月15日被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4月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2月11日被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5月9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9月26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2月29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南安市丰州镇丰州村富春**号民房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81元(以下币种同)的鲤城E****号枣红色吉祥狮牌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车行经本区北峰街道招丰社区西埔戏台附近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缴获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同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因该案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
2.2019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塔星巷**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王停放在一楼的一部价值1400元的鲤城W****号亚灰色圣驹牌电动车、放置在三楼房间内的一台价值437元的苹果Air1代平板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当日凌晨6时许,在本区北峰街道飞扬网吧将被告人郭某某人赃俱获,追回的赃物已由被害人王某某领回。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电动车、平板电脑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某某价格认定局关于圣驹电动车及苹果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燕
代理检察员:林静娜
2020年1月20日
附:
1.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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