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2018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4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另案)入住位于**市**路**巷(某某巷)杨某某经营的“某某旅社”。2016年3月11日晚,郭某某趁杨某某夫妻离开“某某旅馆”之机,在旅社一楼小卖部货架缝隙找见杨某某妻子韩某某的存折,并且存折上写有密码,郭某某遂将该存折拿走。2016年3月12日上午,郭某某将存折交给郝某某,并将密码告诉郝某某让其去取钱。当日11时许,郝某某携带存折在兴平市南十字工商银行柜台取走现金15000元。随后郝某某返回“祥和旅社”,将15000元钱交给郭某某,郭某某给郝某某100元钱,自己留下500元随身携带,后二人到兴平市南关西路农业银行由郝某某将剩下的14400元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后郭某某又到兴平市南十字工商银行,将韩宏燕存折中剩下的893元全部取出,当天郭改艳、郝某某便离开了“祥和旅社”。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当晚8时许,郝某某、郭某某在**市**街十字的农业银行将11000元从郝某某的银行卡中取出,郭某某将1000元随身携带,将剩下的10000元存入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中(开户人为单超园)。后郭某某、郝某某离开兴平,将所盗窃15893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及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