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414,汉族,小学文化,**煤矿工人,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1992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24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YAMAHA”125型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襄垣县**镇**村苗某某家叉口路段时,遇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赵某某驾驶的晋DD***9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八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