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排**座**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来到被害人郑某乙开设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广场附近的一间小卖部(前部分为店铺,后部分为生活起居场所),趁郑某乙不在店内,郑某甲用手掰开窗户木栏,潜入该店并盗走一瓶老村长白酒和二条芙蓉王盒装香烟(价值人民币485元),后离开现场。事后,郑从光将该瓶老村长白酒藏在自家酒柜里(已发还),两条芙蓉王香烟已被吸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郑某乙的小卖部内间窗户下方木窗栏提取到郑某甲的指纹。2020年9月12日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老村长白酒一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钢
检察官助理 卢锘昂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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