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皖*****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皖*****挂)在206国道******米**饭店进出通道地段停车检查车辆水箱情况时,因其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进出,为方便其他车辆通行,郑某甲起步移动车辆时未观察周边情况确认其父亲郑某乙位置(郑某乙下车后未告知郑某甲已进入车底检查),导致挂车左侧前轮碾压正在车底检查水箱的郑某乙,造成郑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郑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燕
赵冰玉(检察官助理)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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