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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队**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6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赣B23****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武江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月17日,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现郑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4420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四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队**号之**,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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