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市**区**街道***村*栋*号。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2月26日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崇仁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聘请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为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郑某某招聘杨某某、邓某某等工人生产男女塑料拖鞋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2018年2月,**公司停产后,郑某某未支付杨、邓等十名工人被拖欠工资共计246370元,上述工人遂向崇仁县劳动监察局举报此事。崇仁县劳动监察局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3日向郑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郑某某签收后仍未履行,并于4月17日开始关闭手机,逃避支付上述拖欠工资。
2018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开始陆续向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支付工资,至2019年2月26日郑某某将所欠全部工资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十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46370元,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程玖林
检察官助理:韩 茵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浙江省**市**区**街道***村*栋*号。
2.证据卷肆册,文书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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