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个体。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朋友聚餐喝酒,次日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陕K*****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汽贸路圣景名苑小区北门向西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5.9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住**,电话:1809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