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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大专文化程度,本市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城**地块**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庐阳区“翰林宴”酒店起沿四里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固镇路,后由东向西行驶至万科广场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所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1年2月4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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