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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街**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等2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路红绿灯路口某某住宿退房离开时,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一楼前台抽屉内一个黑色腰包,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三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二张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柜员机客户凭条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盗得的黄金项链、吊坠、戒指被郑某某、林某某以人民币2800多元卖给一黄金回收店(无法查明),所得赃款及盗得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已被花光,其他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小米电话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定期储蓄存单二张、柜员机客户凭条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块。

二、2020年7月27日19时许,郑某某、林某某来到普宁市**街道**路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盗走被害人方某某放在彩票投注站一楼厨房冰箱上的一个红色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多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被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三、2020年8月1日9时左右,郑某某、林某某在普宁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幢西侧一居民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紫色小龟王电动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盗得的电动摩托车被郑某某、林某某以人民币250元卖给一名收废品男子(身份不详),所得赃款已被花光。2020年9月8日,郑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共盗窃3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钢

                                               检察官助理 卢锘昂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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