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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位于淅川县九重镇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19年1月29日9时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铲除,对罂粟幼苗分成袋装并清点,共有800株罂粟幼苗。经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咨询意见书显示:送检的35株植物样本,经确认,品种为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皮立华的证言;3. 视听资料;4. 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5. 被告人邹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强

王昊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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