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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48********,汉族,大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住奉新县**镇**巷**号**栋**单元**室。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奉新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0年1月24日开始,江西省奉新县**厂(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邹某某)与奉新县**乡**站签订了水库养殖立体开发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镇**村**组的水库及场地,用于经营生猪、鱼的养殖项目。

2017年12月底,因为**村环保问题,**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人邹某某将养猪区域关停(养殖鱼的部分予以保留),并将养猪区域整体搬迁至**镇**村**组“**”山场,双方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了养猪场搬迁协议(原江西省奉新县**厂已更名为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某甲,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邹某某)。

自2018年2、3月份开始,为尽快搬迁养猪场,被告人邹某某在尚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雇请包工头张某某、汪某某等人帮其建设养猪场。截止2018年8月案发,该养猪场已在“**”山场建设有19座猪舍(部分猪舍已投入使用)、3栋尚未建好的建筑(宿舍、食堂、仓库)、一个露天大棚和化粪池等。经奉新县**局技术人员实地勘验,“**”山场林地被占用面积为40.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0.2亩用于建设养猪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聪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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