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5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邹山东在罗甸县**镇**饭馆与石某某吃饭喝酒。19时许,邹某某酒后驾驶(持有C1驾驶证)牌号为贵J****8号小型轿车载着石某某从罗甸县**镇**饭馆方向往罗甸县**镇政府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罗甸县Y002522728乡道(逢亭至木引)21公里500米处(**镇****小区防疫检查点)时,其驾驶的贵J****8号小型轿车将检查点的护栏碰撞倒地。**镇负责该区域工作的田某某到现场看到邹某某吵吵嚷嚷,便通知木引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经木引派出所民警核实,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邹某某带至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后民警将邹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2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人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薛某某、和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26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自己饮酒,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子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4477****;
保证人联系电话:1368854****。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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