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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口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巷**号**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湖口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4月23日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其间饮酒。20时45分,其驾驶赣******小型轿车行驶至九江市濂溪区**路**路路口一新三鼎建材市场路段,被正在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九江市交管支队第三大队新港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九江市新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3.19mg/100ml。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九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徐骏翔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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