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江西**公司**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小区**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被聘任为江西**公司**部副部长。因江西**公司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10月30日到期,故江西**公司于2019年6月份起就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一事交由被告人邹某某负责。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以办理许可证续展会有专家组进来检查、并需支付专家审核、接待费用为由,向江西**公司支借了一万五千元,并虚构了2019年11月2日专家组到公司检查一事,致使江西**公司各级领导误以为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一事在正常办理。后因江西**公司领导及销售部门多次催促被告人邹某某,让其尽快办理好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一事。被告人邹某某因工作压力大,加之其家庭出现变故,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想尽快结束上述工作,就找微信昵称为“蛔虫设计”的网友在网上PS一张编号为:赣饲添(2019)T0200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将编号为:赣饲添(2019)T0200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公司各级领导及各个相关部门,导致江西**公司各级领导以为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一事已办理完毕。之后江西**公司恢复了相关生产。2020年1月9日,江西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到江西**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系假证。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江西**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家属退还了15000元给江西**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申报许可证一事详细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任职文件、报案报告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说明、伪造的许可证复印件、工作说明、收据等;2.证人贺某某、肖某某、肖某甲、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清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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