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9时48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鲁L*****号牌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城阳路133号灯杆处,变更车道时与顺行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并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电话报警,后到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等笔录;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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