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居委会,住**镇**分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赣C****D大型普通客车,由樟树市阁山镇府前路往渡桥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邹某某行驶至樟树市阁山镇福地路职工之家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严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樟树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严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6000元,被告人邹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相关当事人信息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住院及出院记录、到案经过、收款条、谅解协议;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照片;6.电子证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清泉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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