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25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路**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曾某某(已判决)邀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及杨某某(已判决)、熊某甲(已判决)等人入股钟某某、熊某乙、徐某某(三人已判决)开设在新城区国贸大厦麻将馆的赌场,该赌场分两大股,原麻将馆股东钟某某、熊某乙、徐某某为一大股,曾某某、杨某某、熊某甲、邹某某、徐某某等人为一大股,两股平分。该赌场组织人员参与“牛牛”或“三十二张”方式的赌博,先后在国贸原**馆、小港镇北**村**组、**组、**村**组、**组、**村**组、石滩**村**组、**组、**村**组以及孙渡街道的**社区**组和新城区的**、**各小区开设一个多月,该赌场抽头获利约三十万元,除去开支外,由上述股东按股份分配。
2019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现已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邬某某等的证言:3.同案人熊某乙、钟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等的供述;4.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邹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春虹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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