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邵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庄**号,因涉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无证驾驶皖******小型汽车从蒙城县小辛集乡邵庄,经九里冯、六里白、新发地西门、五里高、S305线,行驶至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口路段处时与疫情卡点值班人员李明发、李恩强发生口角,被发现酒驾嫌疑。经检测,被告人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李明发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邵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20]毒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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