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邵某某,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路**村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准驾车型为B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时段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 戚小情

                             2021年2月4日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