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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其家中贩卖0.25克冰毒并送一颗麻果给吸毒人员余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2015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邵某某与吸毒人员余某某,并查获疑似毒品5小包,三星手机一台。经鉴定,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44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东 

检察官助理:杨永诚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为电白区**镇

**巷**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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