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邱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C75****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金峰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金鼎派出所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邱某甲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随案移送卷宗共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全国违法犯罪信息库查询截图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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