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惠安县**道**号**幢**单元**室,现住惠安县**镇**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17)闽0583民初**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前夫邱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42.5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前夫邱某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7年8月22日,李某某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同年8月23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前夫邱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前夫邱某甲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并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将其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幢**室的房产(价值人民币2229402元)转移给其女儿邱某乙,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前夫邱某甲已全部偿还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水头刑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证明、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房屋权属登记查档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丁灿辉
代理检察员:肖茂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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