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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及廖某某、蒋某甲(二人已判)通过中介代办注册成立新余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邱某某租赁万宝大厦****室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邱某某及蒋某甲、廖某某在“鼎泰娱乐”赌博网站注册账号“DL01”,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赚取服务费。廖某某出资13万元,用于公司前期的运营开支,占50%股份;蒋某甲担任公司经理,负责业务员的招聘、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占30%股份(其中20%股份由廖某某垫付资金);被告人邱某某担任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技术指导,以技术入股,占20%股份,至2018年4月28日离开公司。

在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及蒋某甲共同负责管理账号“DL01”,通过该账号掌握发展会员投注、充值、提现等情况,并与赌博网站平台联系对接业务工作。联诚公司业务员利用微信、QQ、探探、陌陌等社交软件向客户推广赌博网站“鼎泰娱乐”APP,吸引参赌人员投注该网站的“北京赛车PK10”赌博游戏。参赌人员通过业务员推送的二维码,下载“鼎泰娱乐”APP后注册会员,直接向赌博网站投注、结算输赢,各业务员通过公司配发的代理号掌握自己发展玩家的投注、输赢情况,并根据玩家投注流水获取提成。联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投注资金的总流水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鼎泰娱乐”平台将返利返至刘某某(蒋某甲妻子的表妹)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5586********)上,该卡一直由蒋某甲使用。邱某某在联诚公司上班期间,“鼎泰娱乐”赌博网站平台共向刘某某银行卡转款共计人民币319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廖某某、蒋某甲、阮某某、杨某某、蒋某乙、陈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勘验等笔录;

5.电脑远勘记录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赚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199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娟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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