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酒后驾驶赣A*****小型面包车沿生厚高速公路及枫生高速公路由生米收费站向昌西南收费站方向行驶。当日19时41分,当被告人邓某甲驾车行驶至枫生高速公路29KM+500M(昌西南收费站)处时,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邓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48mg/100ml。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指认笔录、行驶路线、违法照片、高速公路卡口照片;7.现场查获视频、抽取血样及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日欢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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