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务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捕鸟食用,2019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向兴宁市**鱼网店购买了40张捕鸟网。同年11月7日至11月8日,邓某某称到蕉岭县**镇**村***山场挂捕鸟网23张。11月10日,邓某某到***山场捕鸟现场捕捉了三只鸟(俗称“黄肚底”),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次日,**镇**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员将上述捕鸟网拆除。2019年12月12日,邓某某主动到蕉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 晓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本案案卷材料2卷;
3.物证捕鸟网随案移送蕉岭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3份;
6.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卷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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