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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系威海市度假区**机械加工厂员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50分许,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集团5号门对面维心医疗器械公司院内,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鲁K*****重型普通货车在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碾压被害人于某某,致使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符合生前髋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骨盆骨折崩裂、左侧骼外动脉完全断裂,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邓某某报警并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1122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室;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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